值得鼓励但操作性有待考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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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12:22 新闻晚报 | |||||||||
对于“博客公约”的出现,上海网络法律专家、交通大学法律系主任陈乃蔚持赞赏的态度。 他说,“博客公约”作为一个行业的自律性行为,首先应该肯定它的积极意义。互联网从来不是一块“净土”,诽谤、诈骗、泄漏隐私等各种发生在网上的丑陋行为屡见不鲜。博客公约就是用来“净化”网络的,这种行业自发的“净化”行为应该大力提倡,多多益
“不过这种行业自律条例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法像法律法规一样强制实行,所以个人认为仅仅有‘博客公约’是不够的,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博客管理方面的立法,从法律上规范博客业才是根本。”陈乃蔚说。 对于现在还不成熟的“博客公约”,陈乃蔚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博客公约’成立的大前提是必须建立在国家现有法律基础上。拿条例第5条来说,‘博客拥有言论自由、发布作品的权利’,但前提必须是不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名誉权;第8条‘博客享有转载和被转载的权利,任何博客都可以免费复制、分发、讲授、表演其他博客的任何作品’,但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博客网不能单方面宣布免费,一定要经过作者本人同意才可免费提供转载权。”陈乃蔚说。 陈乃蔚表示,“博客公约”的可操作性到底如何,是否会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的确还有待时间考验,但可以肯定的是,“博客公约”的出现并不会影响博客业的发展,越是规范的行业,发展速度越是快。 “相信博客们的热情不会因此而降低,毕竟现在不会有人愿意‘因噎废食’,因为多了‘博客公约’,就从此不写博客了。”陈乃蔚笑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