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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17:40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对象包括金钱、货物、工程项目等。

  2、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
,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4、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通过互联网络管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公布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包括执行的法院、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时间、进度、措施、结果等信息,以实现执行公开,加大执行监督力度。

  5、执行威慑机制: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探索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购房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6、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而采取的几项措施。提级执行,是指对下级法院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提到上级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是指对下级法院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其他法院执行;交叉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两地或者多地法院相互执行对方或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

  7、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诉讼即告终结。因此,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8、司法救助:是为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而采取的一项救济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收取案件诉讼费制度,诉讼收费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但是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9、诉讼指南:人民法院采取的一项司法便民措施。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口头、文字、音像等形式向当事人说明诉讼的程序、方法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帮助参加诉讼的公民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10、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交有效证据,或者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1、网上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络直接受理和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而决定立案的一种便民措施。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预约开庭,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案件开庭时间的一种工作方式。

  12、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通过非法途径采集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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