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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3:06 现代快报

  就在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下,一部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目的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不按犯罪处理;未成年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处无期徒刑……在《解释》中,最受人关注的是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正方:

  甲:性侵犯幼女不算犯罪只是说不让未成年人受刑事处罚,但其他责任一样要承担的,比如说劳动教养、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最高法解释的只是“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大家理解不要偏颇。

  乙:有人觉得最高法院这条司法解释是鼓励未成年人犯罪。相反,法律正是朝着更有利地保护各方利益的方向前行。大部分情况,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这是保护幼女的体现。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这条司法解释不认定该未成年人犯罪。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体现。

  丙:司法解释中所用的“偶尔”一词,其实是把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限定得更小了,也是给法官一个自由裁量权。

  反方:

  丁:现在年轻人早熟得很,十五六岁的孩子啥都懂了,啥事都干得出。现在的16岁已不是从前的16岁了,以此界定年龄范围,只能是助纣为虐。另外,幼女有无法定解释?

  戊:什么叫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几次算偶尔?哪个强奸犯也不是经常或天天去强奸妇女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去强奸妇女时对被强奸妇女轻轻的,温柔点,像夫妻过性生活那样干就不算犯罪了呢?

  己:“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初衷没错,可惜我们的教育缺失很大,减轻处罚并不一定利于减少犯罪。某种程度来说,惩罚也是一种教育,而且这种教育更具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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