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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迟到”开发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3:06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朱俊骏)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由于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不全,房屋权属证书迟迟办不下来,于是芮先生把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赔偿芮先生1750元。

  2003年12月,芮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根据约定,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双方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资料,协助对方办理产权交
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否则按每天50元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的违约金。芮先生按约缴纳了房款,开发商也于2004年2月4日向芮先生交付了房屋。但是,芮先生告诉记者,他到2004年的8月2日才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他去领取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资料,超过约定时间已经88天。于是,芮先生把开发商告上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4400元。

  开发商认为,他们已经在90天内准备了完备的资料,但芮先生没有去及时领取。

  法院认为,芮先生陈述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要求。

  芮先生不服,上诉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过审理查明,开发商虽于2004年4月具备了协助芮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资料,但芮先生所在的这栋楼内的业主最早领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资料的时间为2004年6月9日,所以,开发商具备协助芮先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应为2004年6月9日,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35天。中院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1750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房屋权属证书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开发商协助芮先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应当包括办理该房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资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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