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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咋罚款 请您说说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6:19 辽沈晚报

  本报讯 醉酒驾车是罚50元还是100元,肇事逃逸的该咋处罚?如果你想针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发表意见,现在正是时候。

  今日起,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委托本报,就《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报今日起将陆续连载《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以供您参考。如果你想对《辽宁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发表看法,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

  电话:024—86892107 86166050;电子邮箱:lifa2@lnlaw.gov.cn lnsgatjtaqglj@yahoo.com.cn。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具体标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其他处理提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予以累积记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主体] 依照本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条[处罚适用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25条)

  (二)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免予罚款处罚;(行政处罚法25条)

  (未完,敬请关注明日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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