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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10种疾病医疗核定最高限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8:02 河北日报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我省对10种疾病医疗核定最高限价

  包括急性心肌梗死、脑出血、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腹股沟斜疝、胃癌、小儿支气管肺炎、剖宫产、子宫肌瘤、老年性白内障等和顺产接生

  本报讯(记者张淑会通讯员李巧新、刘波)省卫生厅日前下发关于试行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的通知,决定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试行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促进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通知指出,三级综合

医院要组织专门人员,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对急性心肌梗死、脑出血、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腹股沟斜疝、胃癌、小儿支气管肺炎、剖宫产、
子宫肌瘤
、老年性白内障等10病种和顺产接生的质量和费用控制指标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按照不同病种病例分型,核定最高费用限价。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5至10个临床治疗效果比较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在辖区二级综合医院试行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其它医疗机构也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试行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

  医疗机构要在患者确诊或入院3天内,告知患者是否属于“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对象。对确定为“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对象的,应按照病种病例分型的费用限额标准进行收费,并告知患者诊疗护理方案、检查检验项目、术前准备内容、药物使用种类、住院实现和疗效判定等。要在对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所用费用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诊治过程中未合并其它疾病或因医疗过失而超出限价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诊治过程中发现合并其它疾病或发生无医疗过失的并发症时,应及时告知患者,说明另行收费的理由,并得到患者的签字认可。医疗机构对纳入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的患者,要制定和采取适宜、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相关病种的诊疗护理规范,加强环节质量控制,提高疾病治愈率,确保患者医疗安全。严禁推诿、拒收患者和住院费用向门诊转移。

  省卫生厅将对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三级综合医院、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对辖区内的二级综合医院的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公示,对不认真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取消等级医院资格,降低收费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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