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将“私密”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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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5:01 新民晚报 | |||||||||
东方早报上海市民政局近日推出了《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标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婚姻登记员的服务规范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等都提出了相应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标准》中还提到了“离婚登记室要有私密性”。 对此,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处长周吉祥表示,评审标准的制定就是要使得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更加人性化,“离婚登记室的私密性就是要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提供一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总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在醒目位置公示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有偿)服务的内容等这些硬件标准,周吉祥表示,本市20个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基本做到。(陈辉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