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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将“私密”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5:01 新民晚报

  东方早报上海市民政局近日推出了《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标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婚姻登记员的服务规范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等都提出了相应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标准》中还提到了“离婚登记室要有私密性”。

  对此,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处长周吉祥表示,评审标准的制定就是要使得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更加人性化,“离婚登记室的私密性就是要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提供一
个单独的空间,并与结婚室、档案室、颁证厅、休息(等候)室分开,保护他们的隐私,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婚姻登记员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提供一对一的服务。”“这样的服务包括和他们进行沟通,并且向他们充分解释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内容,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避免矛盾和纠纷,”周吉祥补充说,“尤其是针对一些冲动型离婚的夫妻,这样的人性化服务非常必要。”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总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在醒目位置公示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有偿)服务的内容等这些硬件标准,周吉祥表示,本市20个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基本做到。(陈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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