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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论坛:“问责”缺失则廉政失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3:37 广西新闻网

  素来,人们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继而大加鞭挞。大小贪官,都为老百姓所不齿。可我有点相反,怎么也不能集愤恨于其一身。

  这是因为,某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捞特捞,绝非只为自己,其中所得的一部分,要么进贡,要么平衡左右关系,要么安抚同僚和部属(当然,最终还是为了自己)。否则,要想独捞,难!“捞”了也“吞”不下去。

  再者,多年来,我们惩处腐败,有些地方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这与“标”、“本”概念模糊不无关系,即只治罪当事人,而对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人,却置之不理或“理”之甚少。须知,腐败的人之所以胆大妄为、前“腐”后继,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有人给他升官,有人为他庇护,有人为他提供方便,甚至为他说好话(使其在仕途中层层过关)。凡此种种,就为腐败分子进行违法活动提供了组织保证和社会环境。所以,这就很难激起我惟腐败分子独恨。

  自毛泽东以来,共产党人就学会了“内部是变化的根据,外部是变化的条件”的辩证唯物论。“根据”固然重要,但“条件”也不可或缺。没有一定的温度,时间再长,鸡蛋只能腐烂变臭,永远也孵不出小鸡。同样是领导,由于“条件”具备,有的才蜕变为腐败分子。

  窃以为,要想从根本上铲除腐败,重要的一条,就得从产生腐败的各种关系中入手。当我们发现腐败分子后,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就应同时调查对其使用、提拔、容忍腐败的人。查查这些人为什么对腐败分子“带病”提拔?“带病”使用?周围的人为什么明明懂得其“有病”而不报告、不说真话?如此追究,绝不是“株连”,而是“问责”。想想看,大凡能腐败的人,多是权倾一方的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在提拔、使用前,能不权衡再三?若是提拔、使用的人,对其任前不作认真“体检”,任中不注意“保健”和有“病”不治,以及明知有“病”却一意孤行、力排众议地委以重用,就会使腐败分子带“病”工作,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若就此“问责”,让与此有关的人负起“失察”的过错,使这些人长远记住:用错人是要追究责任,付出代价的。这样,我们反腐的效果就大不一样了。

  俗话说,饭不可以乱吃,话更不能乱讲。乱讲,就得为“祸从口出”埋单。本来,明知那个单位的领导就不是一只好鸟,你却把他吹成一只金凤凰,给上级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造成误导,用错了人,你就得对自己说的“话”负责。

  编辑:李华林作者:黄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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