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小伙告公安 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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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4:52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储白珊 实习生 王昱 本报讯 10年前,贵州小伙刘俊到闽清打工时,被怀疑盗窃遭闽清公安人员殴伤。2006年1月17日,刘俊状告闽清县公安局一案,在闽清县法院一审开庭(详见本报1月18日A30版特别报道)。日前,闽清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俊的诉讼请求。昨日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刘俊代理人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针对刘俊的起诉,闽清县公安局提出三点疑问:一、刘俊曾在2005年4月和8月公安人员上门调查时,找残疾人冒充,刘俊的身份值得怀疑;二、刘俊的伤情发生在10年之前,至今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刘俊提供的伤情鉴定书有重大虚假之嫌,要求重新鉴定刘俊伤情。 一审判决,法院对刘俊当年在派出所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确认刘俊的伤害案适用国家赔偿法。同时,法院认为刘俊受伤后,一直没有放弃对闽清县公安局以及福州市公安局的赔偿请求,这些请求均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刘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还认为,刘俊对自己的伤情负有举证责任,法院曾要求刘俊伤情需重新鉴定,但刘俊拒绝了,导致法院对刘俊的伤情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对此判决刘俊举证不能,驳回刘俊的诉讼请求。 刘俊的代理人认为,一审中,被告闽清县公安局要求刘俊重新鉴定伤情时,已过了举证时限,刘俊已提供一份伤情鉴定和两份残疾证明,完全没有必要再做伤情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