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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也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7: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请求确认与临时工邢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邢某系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农民。2003年底,邢某到徐溜食品站做临时工,工作内容是在食品站烧开水供屠宰户杀猪,并根据站里安排做一些杂工等。2004年7月之后,邢某基
本上固定从事上述事务,食品站也向其定期支付报酬。2005年1月8日下午,邢某下班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被车撞伤,之后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与食品站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拟评定工伤。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食品站与邢某成立劳动关系。食品站遂起诉到法院,认为双方只是临时雇工关系,且邢某为个人利益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邢某的伤害与食品站无关。故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为食品站提供劳务,食品站支付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食品站称邢某为个人利益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但这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关联,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故依法作出判决:一、驳回食品站的诉讼请求;二、确认邢某与食品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官评析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大量的劳动用工的需求,用工制度呈现出多样化。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其义务。但我国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予以保护的。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分,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劳动关系就已经存在。

  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实际生活中,劳务关系也大量地存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引起的法律后果迥然不同,必须注意加以区别。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它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另外,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上述案例中,邢某自2004年7月份开始,已经固定在食品站从事工作,受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但应当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站主张双方是临时雇佣关系实际也是劳务关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至于邢某是否是为个人利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只影响到是否构成工伤,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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