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3名被残害妇女抗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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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5:50 北京晚报 | |||||||||
新华社讯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震惊全国的“钢针刺字残害妇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4日记者了解到,3名被害女认为量刑较轻,已正式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抗诉申请。 3名遭残害妇女一致认为,周某用刀片割她们鼻子;用钢锉将受害人的门牙锉薄,再用钳子掰下;将受害人脚指甲用暴力掰下等恶性情节都没有认定,因此她们已正式以书面形式
据了解,2004年4月,时年52岁的吉林省白山市离异女子李某结识了42岁的离异男子周某。两人相处半年后,李某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以索要10万元分手费为由,将李某囚禁3个月。周某用缝纫钢针蘸墨水,采用威胁等方式在李某的全身刺下百余字。后来被李某家人发现,随后报案。警方于2005年1月9日将潜逃至山东的周某抓捕归案。 周某落网后,他的前妻董某也向警方报案,指控周某曾同样用钢针刺字等手段对其进行残害。此外,还有一名女子也遭到周某类似的残害。 3月20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与其原配妻子董某以及另两名女友共同生活期间,用缝衣针缠线蘸墨汁在3人身上文刺字迹图案,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周立权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