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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执法理念 确保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9:24 检察日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一起量刑畸重案件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决定性错误;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量刑畸重。经过二审开庭审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对两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死缓和有期徒刑十年(详见《检察日报》今日本版报道)。

  另据《检察日报》3月2日报道,云南省新平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时,发现了数处疑点。检察官紧盯疑点不放,查出了真正的致命伤制造者,原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这些报道再次表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刑事诉讼程序表现出侦查→起诉→裁判这样一个链条式特点。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及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检察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抗诉。可以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担负着监督、纠错的重要职责。

  过去,由于历史原因和法制传统的影响,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总是配合多于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执行的公正公平性。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全面充分地履行职责,加强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各个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纠错功能正逐步得到强化:2003年,开展了纠正超期羁押的专项行动;2004年,为了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开展了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活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这些报道也表明,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体现了先进的执法理念、执法思想。有这样一种批评声音: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机关,往往偏重于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总想重判被告人。应该说,这样的说法虽非捕风捉影,但已经是过时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我们的法制观念不断更新,实践经验愈发深厚,尤其是经过近些年来中政委和高检院常抓不懈的教育整顿,检察队伍的执法理念日益先进,执法思想更加端正,执法能力大为提高,这才不断涌现出新闻报道中这样典型的执法案例。广大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检察机关,在坚定不移地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还要坚定不移地保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既不能让有罪者逃避法律制裁,也不能让无辜者蒙受冤屈。

  这些报道还表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抗诉要求,尽管是法定行为,相关部门理应依法办理,但在实践中还是因种种原因而受到掣肘。而报道中的成功做法,正反映了侦查和审判部门勇于纠正自身错误、忠实履行法律职责的精神。这既是有关部门进步的反映,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写照,有利于维护我们一致视为生命的司法权威。

  (本报评论员 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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