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伤参保有新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0: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徐海星、骆建基通讯员张祥)记者昨天从省劳动保障厅有关部门获悉,多年以来一直困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问题目前得到解决,中国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最近出台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政策,规定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外,其余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文件规定,对于尚未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地区,省里明确规定了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另据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