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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行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0:31 河北日报

  部分省直医院4月1日起试行,各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选择部分二级以上医院试行

  本报讯(记者张淑会)近日,省卫生厅制定下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据悉,省卫生厅将选择部分省直医院于今年4月1日起试行,各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选择部分二级以上医院试行。在省直医疗机构和各市试行的基础上,我省将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为保证临床检查结果的准确、可靠,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评价;省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互认项目和要求有:(一)临床检验: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尿常规:干化学十项和尿沉渣中的红细胞、白细胞、管型、上皮细胞等。免疫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胎蛋白。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其他:血糖、血清蛋白电泳、钙、镁测定。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二)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PET检查,ECT检查。

  不予认可的情况包括: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同时,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据了解,省卫生厅近期将对各市及医疗机构互认工作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滥检查,加重群众就医负担的,将严肃查处。对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成注册登记机关停止其临床检查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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