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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给劳动者戴上“护身符”(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2:24 江西商报社

  特别报道:给劳动者戴上“护身符”(三)劳动法合同法(草案):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
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收押金职工有权要求返还

  高三学生小李和同学在1月18日的报纸上看到一则“底薪800元+提成”的招工广告后,到东湖区北京西路上的某家教中心应聘家教信息登记员。

  对方说明,这份工作是上街收集聘请家教的信息,每提供一条信息提成10元,7天试用期需完成10条的任务。小李等人签协议后交了100元押金,对方口头承诺,试用期满押金全额退还。一周内,小李和同学天天上街举牌揽活,但2个人总共只完成5条任务,对方说他们的“信息无效”未付提成。她们提出不干索要押金,对方说她们违约了只退肯回80元钱。

  劳动稽查人员说,招聘单位变相收取抵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中介与小李等人所签协议是无效的。近来,已经连续有多名学生打工时掉入“押金陷阱”。

  劳动法草案: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收押金不合法

  朱庆海律师表示,收取押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而乱罚款更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朱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一些用人机构更加隐蔽的收费还包括服装费、档案管理费、培训费等实际应该是用人企业承担的成本,而求职者很少有能通过后期的培训考核的,即使通过了,他们也会用各种苛刻的工作环境和要求迫使求职者自己知难而退,其实国家早已经有明确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集资等作为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连国家的规定都不遵守,他们怎么会遵守对求职者许下的其他承诺呢?

  朱庆海律师还告诉记者,事实上要求求职者缴纳上岗押金的招聘单位屡见不鲜。收取押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求职者不予接纳,并且求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百,多则上万,可当求职者辞职或被解雇时,又以种种借口不予退回。

  朱庆海律师告诫广大劳动者:更值得注意是的,许多单位以风险金、培训费等名义变相收取求职者的抵押金。一些企业在收取押金或身份证之后,便搞起了花样——如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不改善生活条件,令求职者干不下去,只好走人;有的甚至以某企业、某公司名义搞假招工,非法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费用,不出数月,再以培训或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让你有苦难言。

  单位收取抵押金给就业人员带来了负面影响,尤其对来自贫困落后地区的求职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更有一些求职者被抵押金“套”牢。近年来,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者求职就业较为困难。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求职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向求职人员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并作为能否录用的决定条件来要挟,迫使求职人员向用人单位交纳不合理的费用。现在大多数求职者都抱着“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价都值得”的想法,因而敢怒不敢言。

  专家点评

  招工收取抵押金违法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副处长史振宇表示,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中也有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只要是在招用计划之内,符合本单位用人条件的,就应当录用,不得以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附加条件作为否决因素;也不能在录用求职应聘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由此看来,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收费也都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不能因为就业难而屈从于用人单位,任其侵犯自己的权益,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社会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社会监督等,惩治个别违法和不道德的劳动者,保护大多数就业者和招聘方的利益。劳动执法部门也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劳动法合同法(草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

  草案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合同解除单位要掏“补偿”

  陈述人: 蒋易新,24岁,IT业

  两年前,我从江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系毕业,怀揣着梦想和为数不多的生活费来北京谋求发展。在朋友的帮助下,很快找到了一份在中关村某电脑公司销售防病毒软件的工作,从此开始了“北漂”的生活。我所属的公司规模不是很大,但薪水还可以,当时的就业形势紧张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能在人才济济的北京得到这样一个职位,我已经很知足了。因此,当试用期满,人事经理通知我说暂时公司不会考虑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我选择了沉默。

  此后的日子里,我努力工作着,一边为公司创造着财富,一边实现着自己的人生理想,我的销售业绩在同事中总是名列前茅,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资源,并与他们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这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向前推进,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05年4月,公司终于答应和我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我着实高兴了一阵子。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事物的发展变化总是超乎人们的想像。劳动合同还没有签下来,在公司人事变动和调整营销计划过程中,我与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他们借故解雇了我。按照行业中的通行做法,公司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补偿。

  失去工作的头几天,我的情绪十分低落,毕竟这是我人生中第一份职业经历。我向几个关系较好的朋友讲述了我的遭遇,他们都很同情我。其中一个朋友恰好从事工会工作,他鼓励我拿起法律武器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并送给我一本《全国职工普法知识读本》。书中有关《劳动法》的内容对我触动很大,使我以前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了理性认识,我明白了法律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偏重于保护弱势群体。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许多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针对我目前的情况,《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上述规定使我豁然开朗,虽然我还尚未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此前已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应算是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天,我带着《全国职工普法知识读本》去和公司交涉,在向公司负责人陈述了利害关系并出示了有关法律条文后,我得到了应得的补偿。这几天,我正和一家台资电脑公司接触,他们打算聘我做北京地区的销售代表,一个不错的前景正在眼前展开。

  专家点评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副处长史振宇表示,一名劳动者从到单位上班之日起,就形成了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史振宇告诫广大的求职者:象这个案例中小蒋就职的单位一样,目前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你是一名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你应该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担心和单位交涉会砸掉饭碗,那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对举报人姓名实行保密。对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签劳动合同,并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也可以在单位停止使用你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

  律师点评

  江西省华兴律师事务所朱庆海律师指出:该公司拒绝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所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而且还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因此,公司必须按法律规定与小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若对小陈造成了损失,还应根据上述规定对小陈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与单位协商不成,小陈也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朱庆海律师表示在《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文/商报记者 曾珂 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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