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明确限定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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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3:3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27日电 中国卫生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
《规定》要求,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