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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销售经理携客户资源跳槽被判侵害客户名单秘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4:30 今晚报

  新华社成都3月27日电(记者侯大伟)因辞职后受

  聘于同类企业并将原企业客户资源带到新任职的企业,四

  川一位销售经理近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成都市中院”)判决立即停止侵害原任职企业的客户名

  单经营秘密,并赔偿和支付各种费用8万元。

  据成都市中院院长曲颖介绍,原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化工”)经营部经理郭某,于

  1997年3月至2002年2月5日在该企业任职,并

  签有保密协议。但2002年,郭某提出辞职后于同月受

  聘于成都市新都区另一家化工企业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并

  利用其在原企业任职所知悉的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大量

  销售竞争产品以获取非法利益。为此,成都市新都化学工

  业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停止侵

  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新都化工)通过付出劳动、金

  钱等相当的人力、物力努力,使这些客户从一般的不特定

  的客户之中分离出来,成为了寻找这些客户的经营者的特

  殊客户群体。原告也通过保密协议对这些客户群采取了合

  理的保密措施。但郭某代表新都的另一家化工企业所签合

  同的信息与原告客户名单信息具有一致性,因此郭某侵权

  成立。法院判决郭某立即停止披露及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客

  户名单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支付原告制止侵

  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

  曲颖点评说,这是一起企业员工离职后到有竞争关系

  的同类企业实施侵害原企业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案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秘密信

  息的条件为:不为他人普遍知悉或轻易获得、具有实际或

  潜在商业价值、信息拥有者采取合理保护措施。而构成商

  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除应具有商业秘密一般要件外,还应具

  有特殊性,即权利人是否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和努力等所

  得来,这种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指公众熟知的客户企业名

  称和其从事的具体产品,而是指这些客户企业的特殊要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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