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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说《劳动合同法》:社保能否写入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5: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读者建议给劳动合同“加料”

  

  社保能否写入劳动合同?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时下,求职者在广州找工作,流行着一个识别用人单位是否正规的“秘诀”———先看对方有没有“买社保”。近日,就有多位读者向记者发来电子邮件提出:“劳动合同法中,应该把社会保险作为必备项目纳入劳动合同中!”

  社保关系到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切身利益,多个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然而,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逃避责任,千方百计不缴或少缴社保,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位姓张的市民说,纵观《劳动合同法(草案)》,他发现当中对社保方面着墨不多,真正谈到社保的是第36条和第44条,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条则为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这位市民说,《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的事项时,只列明了七种:(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他认为,既然社保如此重要,且现实中用人单位逃避社保的情况相当严重,很多劳动者也欠缺这方面的意识,社保完全有必要作为必备项目纳入劳动合同。

  一位姓梁的工会干部认为,社会保险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很多劳动者甚至对社保有多少个险种、应否由自己缴费等都不了解,劳动合同法将社保列为必备项目,有关部门再据此推出“劳动合同范本”,让劳动者对参保情况“一目了然”,既有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便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

  华南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研究所教授谌新民博士认为,由于社会保险涉及面很广,情况也比较复杂,《草案》的起草者可能认为劳动合同以外的其它方式已能够保护劳动者这方面的权益,所以未将其列为必备项目。谌教授认为,从使劳动合同更加完善的角度出发,如能将社保作为必备项目纳入劳动合同将更好。

  《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征集意见,欢迎亮出自己的声音。电子邮箱:ycwbmhq@126.com

  (紫/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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