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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两张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5:48 世界知识

  桑百川李玉梅李筱婧

  中国在最近十年里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企有关。

  中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生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结构性前提。

  一些跨国公司将污染严重、耗费资源多的企业或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

  在外商投资企业“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谜局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强化社会责任(由股东、社会和生态三方面责任组成的社会责任体系)在全球范围内 形成潮流。近年来,这一潮流也到了中国,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对中国企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多数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十分注重自己的社会责任,遵守法纪和社会经济秩序,履行纳税义务,热心公益事业,关注消费者 利益,尊重企业员工权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谋求股东与雇员、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社会和环境间的协调。然而,也有一 些外商投资企业做出违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和道德准则的事情,逃废社会责任,甚至在外国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到了中国则 改变行为方式,实行国别歧视。据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过去一年中,中国 媒体至少对12起跨国公司弱化其在中国的社会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

  一提到跨国公司,我们会很自然地将其与这些词连起来——实力雄厚、技术先进、产品和服务高质量,等等,因此对 它的信任度极高。而且,中国的消费者还把这种高信任度甚至是崇拜给予了跨国公司在华的企业。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在中国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弱化其社会责任的事件不断被披露,跨国公司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 形象大打折扣。

  能在母国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较好履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为何一进入中国市场就“变脸”了呢?这是我们要 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编者手记

  进行商业贿赂

  十几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事件呈上升趋势。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在最近十年里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 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企有关。外企行贿这股暗流,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 助长了社会商业风气的恶化。

  美国朗讯公司在2003年9月30日发表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依照《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司进 行的审计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根据该部法律,如果朗讯不对其中国公司的 高层做出处理,就要面临200万美元的罚款。另据美国司法部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 企业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达162.3万 美元(现金),以换取这些医院购买DPC的产品。

  “朗讯案”和“德普案”暴露了中国严重的商业贿赂问题。两个案件有着共同点:一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能被外国监 管部门发现、查处,但中国国内相关部门却很难发现、查处;二是跨国公司在华对中国人员行贿,受到美国本土法律《反海外 腐败法》的处罚,但却没有公开信息显示受贿的中方人员受到了中国法律的制裁。

  在“朗讯案”和“德普案”等贿赂案曝光后,人们听到更多的却是对这种行为的辩解——在中国大陆你不行贿就根本 拿不到订单;商业贿赂是中国经济领域的“潜规则”;等等。一些跨国公司甚至提出了冠冕堂皇的行贿理由:中国的投资环境 和母国存在巨大差异,中国普遍存在腐败行为,如果不行贿,根本不可能赢得竞争;为了绕过中国的各种不合理的法规和政策 ,必须行贿。

  其实,追求高额利润才是跨国公司行贿的内在动机,而中国社会商业环境存在缺陷只是其行贿的外在条件。

  从目前的情况看,跨国公司尽管占有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但作为外来经济力量,在参与有关决策方面不 占先机。在转轨经济下的政府控制和左右资源配置的权力仍然广泛存在的情况下,单纯靠经济、技术实力不见得能够获得市场 准入机会、赢得市场竞争,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在利益驱动下,一些跨国公司宁愿支付行贿成本,采取为政府官员提供海外培 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EMBA班等隐蔽的行贿手段。这对一些掌握资源配置权 的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是某些跨国公司行贿屡屡得逞的主要原因。

  一味把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行为归因于中国的商业环境,这在认识上是肤浅的。即使在美国本土和其他西方发达国 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事件也没有根绝。“朗讯案”和“德普案”均被外国监管部门发现却并未被中国国内相关部门查处,也 反映了在反公司贿赂方面,中国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缺乏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缺乏反海外腐败方面的相关规定,导致难 以对跨国公司的行贿事件进行追究。

  非法避税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然而长久以来,外商 投资企业中一直存在着“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这与正常的商业逻辑相悖。这一“谜局”背后究竟隐藏着什 么?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亏实盈!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官员认为,2/3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是其为了避税而人为 制造出来的。近几年来,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避税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面对外商投资企业日趋复杂的避税策略和花样不断 翻新的避税手段,中国的反避税体系难以有效应对。至今,我国较少正式公布因非法避税而被查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一些 外商投资企业大范围非法避税而受不到有效惩处,这产生了恶劣的负面示范效应,导致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纷纷效仿。

  非法避税得不到及时、有效制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我国反避税方面的经验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相关人才 匮乏,总之能力有限,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逃税的打击力度不够。二是地方政府有着巨大的招商引资冲动,把招商引资规模作 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在千方百计地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各种各样的关照,迁就外商 投资企业的要求和行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法避税熟视无睹,惟恐对此进行打击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热情。三是我国自上而下 地(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设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至今,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与 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仍然存在差别,“双轨”并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互相攀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甚至 超越权限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可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法避税行为给予袒护,造成 它们非法避税泛滥。

  涉嫌垄断

  从近几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商务部编制的《中国外资统计》的数据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 产值占行业总产值的比重已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2005年的36%左右,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市场地位在不断 上升。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感光材料 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10月,柯 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从而全面控制了我国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 家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半数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上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在啤酒业,国内生产能力 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经达到70%。在装备制造行业,跨国公司纷纷控股并购我国的地方龙头企业——英国伯顿电机 集团并购大连第二电机厂、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并购沈阳凿岩机械公司、德国依纳公司并购西北轴承、新加坡威斯特电机公 司并购大连电机厂、博世公司重组无锡欧亚柴油喷射有限公司、约翰·迪尔控股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西门子公司并购锦西化 机的透平机械分厂、美国卡特彼勒并购山工机械公司、凯雷并购徐工机械,等等,逐步取得市场领先地位。

  当然,我们不能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地位上升就断定出现了外商投资企业垄断的现象,是否垄断 要根据反垄断法来裁决。但是,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便可能长 期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不公平地阻碍同业竞争者。正如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研究所言:跨国 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生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结构性前提。一旦出现垄断行为,必然会限制市 场竞争,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

  虽然关于跨国公司涉嫌垄断的呼声日隆,但至今我国尚未有跨国公司垄断的法律判例。其原因在于:我国过去实行高 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通过行政权力和条块分割安排社会的生产、分配、消费和交换的条件下,是以剥夺企业、个人选择 权为前提的,这本身就是行政垄断行为,所以计划经济下不存在反垄断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时期,虽然也制定了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项法规;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中对 外资控股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问题也有所涉及、并设定了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是否造成垄断的审查程序,然而,对于禁止垄 断的实质性问题,如垄断的界定、构成、监督、处罚等都尚未做出规定。在2003年3月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暂行规定》中,首次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却一直未能形成系统的反垄断法。没有 反垄断法,也就谈不上对外商投资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做出严格的法律约束。

  劳工标准偏低

  一些著名跨国公司在华的企业工资高、福利待遇好,注重个人能力,重视员工培训,发展机会多,为很多大学毕业生 所向往。但是,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没有严格履行中国的有关规定,任意降低劳工标准,逃废企业本该 对员工承担的责任。2004年2月9日,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等机构发表了一份报告,指责沃尔玛公司在中国广东省东莞地 区的数家供应商存在工作环境恶劣、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工人加班等情况。2005年九十月间全国人大 常委会和全国总工会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深圳、大连、北京、福州等18个城市的37家商店均未建立工 会组织。类似沃尔玛降低劳工标准的做法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屡有发生。

  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之所以千方百计地降低劳工标准,除了受高额利润的驱使而不择手段外,还与企业面对的社会经济 条件直接相关。早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利益,我国有关部门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工资、福 利、保险等的标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120%~ 150%确定),职工福利、保险参照国有企业执行。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在改革中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国有企业的职 工工资水平偏低甚至被严重拖欠,福利制度和保险制度也正处于改革之中,因此早已失去了“参照”的意义。特别是在“复关 ”和“入世”谈判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工 资水平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员工工资水平。这样,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行确定员工工资、 福利标准时,就利用我国劳动力供给充裕、特别是简单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条件,任意压低劳工标准,克扣员工工资,逃废 社会责任(这样的情况在许多内资企业也屡有发生)。加之我国企业的工会都属于“企业内工会”,工人组织化程度低,工会 对企业出资方和管理层难以形成真正制约,员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甚至逃废法律监督,不设置职工工会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从而迁就外商投资企业,对其降低劳工标准的行为缺乏监管。

  产品安全不达标

  在产品短缺年代,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不仅节约了大量外汇,而且大大缓解了中国的市场供给短缺。在 消费者眼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质量可靠、性能稳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更强,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并非全部尽善尽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产品屡屡出现在中国市场上。仅在2005年, 就有十几起跨国公司产品安全不达标问题被披露——亨氏食品中发现苏丹红1号、宝洁SK-II虚假广告、卡夫“乐之”饼 干被指责含有转基因成分、肯德基调料中发现苏丹红1号成分、强生系列婴儿用品被发现含石蜡油成分、联合利华“立顿”速 溶茶被发现含有超标氟化物、索尼“问题相机”、雀巢“碘超标”、本田“婚礼门事件”等,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 。向来以质量求生存、视客户为上帝的外商投资企业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消费者健康,甚至在产 品质量问题曝光后百般抵赖狡辩,不肯为消费者提供补偿。

  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本是企业的义务,也是本该履行的社会责任。本来在母国生产着高质量、安全可靠产品的跨国 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投资设厂后却降低安全标准,根源何在?

  对企业来说,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成本。所以,如果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行为得不 到惩罚,那么,企业就会为了降低成本而去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逃废社会责任。当然,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不达标也很 可能面临消费者和法律的惩罚——消费者减少消费或选择其他的替代品,使有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销售量减少,相关企业的 利润降低;政府监管部门开出罚单,或责令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企业退出市场,这些企业的利润当然也会受到影响。 这些都会对企业降低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的动机和行为形成制约。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消费者面对的是非充分竞争的市场,外商投资企业没有遇到内资企业残酷的竞争,其产品的替 代者较少,或根本就没有替代者,致使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能够进入市场甚至赢得竞争。另外,刚刚走出贫困、解决温 饱问题的中国人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要求偏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任,隐瞒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欺骗客 户。如,消费者一直把宝洁公司视为高质量的象征,对其产品SK-II也一味迷信,简单地把SK-II等同于高质量。在 缺乏理性的消费者监督的情况下,宝洁可利用其品牌的公信力,刊登SK-II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侵犯中国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使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产品的行为得不到严厉制裁,逃废社会责任的 成本偏低。如,虽然卡夫公司在中国大量销售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但这却是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的。正如卡夫公 司所言,公司是否使用转基因成分,考虑的是不同市场的国家法规。正因为我国食品安全和卫生法律规章不健全,才使一些跨 国公司能够采用双重标准,歧视中国消费者。再如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也是由于中国的《食品卫生法》缺乏相关法律规 定,使得哈根达斯违规后受制裁的成本非常低,只有区区5万元人民币,所以哈根达斯才敢于忽视其社会责任,损害消费者利 益。

  向中国转移污染

  有些跨国公司将污染严重、耗费资源多的企业或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恶化了环境和生态系统,加重了我国的环境压 力,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全部“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中,外商投资于PIIS( 在生产过程中若不进行治理就会直接和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业)的企业共有16998家,工业总产值4153亿元,从 业人数295.5万人,分别占全部工业企业相应指标的0.23%、5.05%和2.0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 30%左右。其中,投资于严重的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工业总产值1984亿元,从业人员118.6万人, 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相应指标的0.10%、2.41%和0.8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13%左右,占PIIS相应指 标40%以上。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已对中国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跨国公司之所以能把高污染的企业、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环境标准低,环境保护力度弱,对于 环境污染的惩罚轻,企业破坏环境造成的社会治理成本没有完全内部化(即由企业承担);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单纯追求 经济增长速度,迁就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甚至庇护那些高污染企业,使之免受惩罚。

  结论和对策

  外商投资企业中存在的这些逃废社会责任的问题,在内资企业中也同样存在。虽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由来已久 ,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我国也没有对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完整的界定,所以不 能完全倚赖正式的制度安排,还必须利用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即靠道德伦理规范、舆论压力、价值观念等约束企业的行为。

  第一,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当务之急在于建立一套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和制约机制,营造公平的竞争 环境,积极落实2003年12月43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高信息透明度,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 行贿行为及时披露并实施严格监管;还必须加快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实现彻底 的由政府官员操控资源配置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化,铲除权力寻租和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制度基础。

  第二,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款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创造不同性质企业公平 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要协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政策待遇,取消竞争性领域按照经济成分性质设定倾斜政策的做法 ,用产业倾斜政策和区域倾斜政策替代经济成分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同时硬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适时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重新审视利用外资的理念,放弃简单追求外商投资数量增长的政绩观,把提高外商投资的质量和水平 置于首位,把引进外资与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结合起来。

  第三,面对可能出现的跨国公司垄断问题,应尽早颁布《反垄断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规制企业垄断行为 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依法打击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应具备以下框架内容:垄断控制制度;生产和资本、市场过度集中的阻 却制度;不公正交易方法和歧视的控制制度。还应该设立独立于一般行政机构之外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以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 。

  第四,面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劳工标准偏低问题,一方面,政府完善劳工标准的制度建设、加大法律监督和查处力度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提高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人必须提高组织化程度,利用工会的力量制约资本 不择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不达标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并严格执法予以打击;另外,市 场竞争也是抑制此类现象发生的外部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提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产品的企业就很难在市场上 立足;而作为消费者,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抵制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六,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向我国转移污染问题,我国应该提高环境标准,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使治理污 染的社会成本内部化,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污染成本;放弃简单追求GDP增长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谋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 协调发展。

  此外,从长计议,治理外商投资企业弱化社会责任问题,还应该研究并构建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并由权威机构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结果,以对企业形成软约束。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逃废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社会舆 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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