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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杀夫 从轻或重发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6:55 北京晚报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上没有规定,导致各地在‘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上极不统一,有的杀夫妇女被适用缓刑,释放回家;而被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缓的也不在少数。”昨天,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审判问题研讨会上说,处罚轻重如此悬殊,可见量刑问题解决的迫切性。

  上海王长芸杀夫案:接近量刑最高权限被判14年

  今年3月7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不堪忍受吸毒丈夫施暴而杀夫的王长芸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此案中,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着,王长芸经常遭受其丈夫黄永明(系吸毒人员)的殴打和辱骂。王长芸的女儿、同事、邻居,甚至被害人的哥哥都作证说,王长芸属于长期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众多的“轻判”呼吁声中,浦东新区法院依然接近其量刑最高权限判了14年。

  内蒙古刘颖杀夫案:被判3年缓刑5年

  2004年9月,内蒙古包头市38岁的刘颖冲着对她当街施暴的丈夫连捅几刀,致使丈夫当场死亡。随后刘颖自首。令刘颖没想到的是,她的181名同事联名向包头市公检法、妇联反映刘颖多年来被丈夫虐待的事实,请求对她减轻处罚。去年2月刘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宣判后,获得缓刑的刘颖又回到了原工作单位。

  北京杀人女犯10%为杀夫案

  据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荣丽了解,在北京市女子监狱羁押的杀人女犯中,约有10%是因杀夫获罪的。2004年北京发生了广受关注的刘二巧勒死丈夫案、王雪英锤杀前夫案,两名长期受虐杀夫的女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1年,去年海淀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类似的杀死前夫的案件。

  张荣丽分析相关案例后认为,这些犯罪女性都是在受到死亡威胁的情况下决意杀夫。“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到了忍受极限的时候,她们进行了第一次反抗,但她们对反抗后果非常恐惧,因此这些受虐妇女的反抗行为也以剥夺对方生命为限度。”

  泄愤心理导致杀夫手段残忍

  王长芸案的承办法官表示,王长芸在杀人过程中,先后用4种凶器造成丈夫身上90多处伤口,论杀人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王长芸原本可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她遭受家庭长期不和的压抑,被害人吸毒、嗜赌及王长芸本身又有准自首的情况,已经对王长芸从轻处理了。

  陈兴良认为,杀夫的妇女长期受到虐待,身心受到摧残,出于一种泄愤的心理来杀夫,手段比较残忍,后果比较严重,甚至还伴随着碎尸、毁尸和弃尸等从重情节。因此,此类案件如果不考虑家庭暴力的前因,甚至比一般的杀人案件在性质上还要严重。

  但陈兴良指出,仅仅从客观后果上说,难以对“受虐妇女杀夫”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只有把受到虐待,尤其是长期虐待作为在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才能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作出适当的量刑。

  杀夫妇女尽量适用缓刑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陈兴良认为,审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只要认定杀夫案件是因为家庭暴力和长期虐待,就应当认定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

  “之所以属于较轻情节,一方面是因为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长期受虐待,心理、生理上的变化,产生了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一旦爆发,就容易丧失理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由,但是可以作为认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的理由。另外,‘受虐妇女杀夫’案是一种特定的杀人,只针对被害人一人,它的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对社会和其他人没有危害性,杀夫的妇女即使判处较轻的刑罚,将来也不会再次犯罪。”

  陈兴良认为,只有从刑法理论上,将“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杀人”,才有可能将“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降低到3年以上10年以下,从而避免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有自首或者其他悔罪的情节,又受到周围群众同情,而且家中有老人或小孩需要赡养、抚养,就应该尽可能适用缓刑。

  受虐妇女杀夫案审判轨迹

  张荣丽在梳理了中国“受虐妇女杀夫”案8年来的审判轨迹后认为,“受虐妇女杀夫”案整体上呈现了一种轻刑化的趋势,但仍存在量刑轻重明显不同的问题。

  针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统一,陈兴良提出,可以在目前酝酿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将“妇女受虐”作为受虐妇女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来予以考虑。另外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来确定“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统一量刑标准。

  名词解释:“受虐妇女综合症”

  “受虐妇女综合症”是指受虐妇女长期受暴后,通常会产生一种无法摆脱施暴人的心理,即妇女在多次受虐和反抗失败后强化了内心的无助感。直到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她们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自杀或杀夫。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加拿大引入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专家证据,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作出了非罪化的判决。现在美国69%的州允许使用“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证据,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德国、丹麦等国也允许“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专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加以采用。本报记者邱伟

  实习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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