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抓紧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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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7:31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我国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没有从机制上彻底解决问题,前清后欠的问题还在发生。《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我国还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