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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8:13 经济日报农村版

  编者按:

  “要想富,先修路”——这句民间谚语所蕴含的道理浅显而直白,但对于那些道路建设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来说,却也是农民心中实实在在的隐痛。无路的农村是穷的,无路的农民是苦的,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切实搞好农村公路建设,为广大农民谋福利,就成了交通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交通部于日前颁布实施了《农村公路建
设管理办法》。

  经济日报农村版记者 韩晓龙

  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政府负责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切实利益,为探索总结农村公路建设经验,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建设水平,去年,交通部确定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市县,作为新一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在中央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的基础上,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及拆迁补偿、建设资金筹集与安排、工程的施工组织、质量与安全管理、养护经费的落实与实施等职责都由地方政府承担。因此,地方政府在此项工作中扮演着组织者和实施者的角色。

  《办法》确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坚持政府主导,将农村公路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山水林田综合治理、小城镇建设、扶贫开发等因素,把农村公路建设抓出实效。其中规定,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建设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在这一背景下,农村公路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其要求、任务和发展都已发生了历史性转变。

  农村公路建设具有项目投资小、里程短、技术相对简单的特点,但因其前期工作周期长,审批环节繁杂,导致建设成本成反比上升。因此,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就成了新时期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要求。

  《办法》指出,农村公路建设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建设资金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国家大力发展农村公路建设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造福于农民,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如果因为农村公路建设而增加了农民负担,损害了农民利益,那就悖逆了造福于民的初衷。

  《办法》强调,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当确实需要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筹资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日报农村版记者 韩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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