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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农民工必须订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0:00 东南早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发布

  据新华社电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劳动安全等突出问题,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等方面,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意见》明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意见》还要求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据目前统计,在全国乡镇企业的1.4亿从业人员中,青年占了绝大多数,在乡镇企业的务工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34%,成为农民就业和增收的主要渠道;在全国1.2亿农民工中,40岁以下的青年人超过85%,他们创造的劳务收入总量达到约5000亿元。

  此外,《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我国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意见》强调,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

  《意见》全文分10个部分40条,约9000字。涉及了农民工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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