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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0:0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调节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集体谈判模式;二是以人力资源管理为主的劳动关系调节模式。我国执政党的性质、国体和政体,决定了政府必须将劳动关系建立在尊重劳动者基本人权和各项劳动权利的基础上,使广大劳动者都能够分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达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与和谐发展。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调整上作用空间有多大,政府干预的程度和领域应该如何把握?

  第一,支持建立一个力量强大的工会组织。政府要在劳动关系领域做到公正执法、避免“权力寻租”,就必须注重培育一种监督和制约力量,根本途径是培育工人自己的力量,即建立强有力的工会组织,使其能够对企业和政府行为发挥监督作用。事实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表达与维护,只有通过工会组织,才能从自发盲动走向组织有序,从而保证社会运转的秩序和理性。政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支持在所有企业组建工会,特别要下大气力把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起来。同时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纳到工会中来;二是要努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并建立健全协商谈判的救济制度,增强工会组织的维权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能够将广大职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力量足够强大的工会组织。

  第二,加快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规定着政府的劳动法制必须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价值取向。政府既要积极参与劳动立法的准备和提出建议,又要针对劳动关系失衡状况,颁布有关劳动行政法规,以规范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和各项劳动事务都有法可依。要尽快出台劳动法单行法律,形成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且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法律责任。当前,政府要支持在地方或基层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要全面推行以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制度;二要坚持和发展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三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四要努力构建新型的以劳动争议调处为重点的联合

维权机制。

  第三,加大劳动关系的

宏观调控力度。政府从宏观上调节劳动关系的手段,主要有劳动力市场调节和劳动福利政策实施两个方面。在劳动力市场调节方面,首先是调节劳动力市场供需,通过就业政策,包括运用税收和货币手段,调节劳动力的需求;通过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开展职业预测、职业培训和再培训,调节劳动力的供给,从而力求实现充分就业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目标;其次是调节劳动力市场的运行,通过调节工资价格变动的工资政策、就业服务政策、
社会保险
制度,以及保证公平就业和公平报酬的反歧视政策和劳动保护等,保证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确保劳动者有“体面劳动”,从而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协调运行。要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对工资等问题规定最低标准和增长指导线,以避免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差距悬殊,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在推行社会福利制度方面,通过建立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福利补贴,以及调节收入的税收政策,改善劳动者生活,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意味着政府必须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责任,特别是要加大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险基金的比例。

  第四,支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尽可能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要努力促进公正裁判,避免出现激烈的冲突。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应部分倒置;劳动争议诉讼成本必须规范和控制。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两审”的体制要逐步向“或裁或审”、“裁审分离”的体制转变。同时诉讼应在法定周期范围内尽量缩短,通过体制的改变达到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实行救助,从财力上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其一,应尽快制定、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法》,提高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广泛的权力,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执法中的调查权、审核权、请求协助权等诸项权力,尤其是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力。在法律未出台前,要坚决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二,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充实人员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网络。其三,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用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使企业能够自觉执行劳动法规,将劳动争议抑制在萌芽状态。一旦查出有拖欠工资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及时补发,并处高额罚款;对限期届满仍未清欠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金不足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逃匿的,可依法吊销执照,并拍卖用人单位厂房、设备等回收的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对因拖欠克扣工资而造成劳动者伤亡的,要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其四,要强化对劳动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这一权力落到实处并得到正确的行使,包括强化劳动监察组织内部的监督和发挥工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当然,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劳动关系建立、规范、调整的途径和手段都有所不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力度也存在差异。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江苏尚且采取强有力的行政甚至司法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其它地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更不待言。如何根据当地实际,借鉴国外政府干预劳动关系的成功经验,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调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还需要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的实际工作者进行不懈的实践努力,需要劳动关系领域的学术研究者作出积极的理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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