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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可能沦为过剩的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0:4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中新网3月27日报道)

  常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卖肾”的新闻,这甚至已经成了某些弱势群体的代名词,而“卖肾”往往成了一些弱势群体走投无路的选择。就是最近,我注意到,那个被刘德华骂的追星女,据说她父亲就打算卖肾,以筹集资金让女儿去香港见刘德华。

  这条法律实施以后,器官买卖就变成了非法的交易,但是,如何遏止这种交易,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从交易程序来看,器官买卖的双方完全可以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即使被人举报,被揭露了,那又怎么样,动个手术,总得拿点钱补补身子吧,怎么个补法,恐怕就是个未知数了。

  我并不反对法律中写进“人体器官不得买卖”这一条,但是,一条法规却不能只是一个光杆司令,它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执法环境。事实上,现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也是禁人体器官买卖的。但是,他们对器官无偿捐赠上的教育和宣传,则远远超越了我们,而且,还建立了专职的器官捐献分配机构和网络。此外,有些国家还在尝试通过其他财政手段来鼓励器官捐献的方法,比如给死者家属减免部分治疗及住院费等。这些措施无疑挤压了“器官买卖”的市场。

  法律法规天生就有过剩的危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在现实的国情下,可能会沦为一条过剩的法规。法律法规被架空了,作为替代品的“潜规则”就应运而生,这无疑加大了“人体器官买卖”的交易成本,并形成一个“人体器官黑市”。在这个“黑市”中,由于交易风险的加大,“人体器官”的价格就会上扬,最终,还可能成为下一个“寻租和腐败”的温床。既然难有实现的可能性,其实,大可以搁一搁,等到条件成熟,再制定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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