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八大热点百姓关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1:43 现代快报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结果显示,老百姓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许多人群“无法可依”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目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征求意见中,很多群众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

  有人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防止单位“霸王制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人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为此,他们建议,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人认为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取消该项规定。

  合同短期化损害利益建议作出针对性规定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甚至还有一年签四次合同的现象,“许多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他们建议,草案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建议细

化工资报酬规定将社保纳入劳动合同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他们表示,草案目前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许多人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明确工资就是工资性收入,杜绝劳动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的现象。

  许多人表示,

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目前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因此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支持解除合同支付补偿具体标准范围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很多人赞同草案这一规定。

  对于经济补偿的适用事项,有人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人则提出,不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试用期问题多多建议作出针对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有人认为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劳动者就能胜任,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还有人建议废除见习期。

  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意见分歧有待形成共识

  目前的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缴纳保证金等。但征求意见的情况表明,对于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

  不同用工形式收入差距大建议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中,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临时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

  为此,一些人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