啼笑皆非的“缓冲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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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1:44 现代快报 | |||||||||
南京市白下区近日制定《礼金礼品上交管理处理意见(试行)》,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到“红包”后必须一个月内登记上交,不得以个人名义扶贫助困。(3月27日《现代快报》) 给收受“红包”者宽泛一个月的上交期限,明显就与刑法的立法精神相左。作为党政机关干部,面对“红包”这种大是大非还要斟酌?即便“红包”未能及时当场拒收,也应
对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人来说,面对“红包”他们首先做的是拒收,如果拒绝不了,肯定会在最短时间内上交。如果不加区分统统按受贿对待,一些人即便想上交也不敢,害怕“有嘴说不清”。对这种情况,该规定无疑起到了保护干部的作用。而那些心存侥幸者,认为不拿白不拿,甚至从被动收受到主动索要。这样的人,就是给他半年时间,也别指望他把“红包”“吐”出来。那一个月会不会为他们转移非法所得提供了充足的时间?笔者以为,规定一个月的时间缺乏科学依据,应该更短些!东山建岩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