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大项目审批前须公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2:14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刘薇)昨天,市发改委公布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今后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发改委在审批决策前,必须通过其政府网站(www.bjpc.gov.cn)进行10天的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该《办法》自今年4月16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主要包括: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办法》规定,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同时须在网站上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市发改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 为确保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重视和体现,《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项目评估时,应当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以后,应当将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