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起,市民申请后 省直公积金可按月划转还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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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2:2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昨天从省直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获悉,《职工委托按月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职工可委托该中心按月从其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个人还贷储蓄账户中,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这样大大方便市民还贷。 根据实施细则,委托划转还贷条件为,只要委托人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的,经委托人所在单位同意,委托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就可自愿申请委托按月划转
申请时委托人要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贷储蓄存折,到省直分中心填写《职工委托按月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单位同意,与省直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职工委托按月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签订完协议,省直分中心和受托银行即可为委托人办理划转业务。 根据细则,如果委托人夫妇双方都在省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够,不足部分可从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上划转,若还不够,则由委托人按月直接向还贷储蓄账户补齐。如果委托人夫妇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也是由委托人按月直接向还贷储蓄账户补齐。需要强调的是,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不得再提取公积金(同一套住房组合商贷还款除外)。 (本报记者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