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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足社保员工可炒老板受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2:55 重庆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后,截至昨日上午8时,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对这些意见进行整理的结果显示,老百姓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保姆律师“无法可依”

  有人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防止单位定霸王制度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

  另外,很多人对草案有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付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持有异议。他们认为,现在找工作不容易,解除劳动合同后很难就业,而这一规定看似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实际上对用人单位起不到任何限制作用,反倒方便了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因此建议删去有关条款。

  合同短期化损害利益

  许多人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甚至还有一年签四次合同的现象,建议应该增加类似“劳动者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十年,或者还有不到十年就要退休的,原则上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要求细

化工资报酬

  有人反映,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有的用人单位以计件工资形式蒙蔽劳动者,把计件单价压得很低,使得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也挣不到什么钱。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

  还有人提出,为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工资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与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许多人表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目前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因此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肯定解约支付补偿金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赞同草案这一规定,认为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表示,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理应为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不赞成草案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认为该规定对老职工非常不利,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试用期长短意见不一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为此,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有人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劳动者就能胜任,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是半年,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派遣用工意见分歧

  目前的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缴纳保证金等。但征求意见的情况表明,对于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有待形成共识。

  建议明确同工同酬

  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

  为此,一些人表示,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据新华社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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