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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八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3: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据新华社电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劳动合同法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结果显示,老百姓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当前许多人群“无法可依”,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有人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此外,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防止用人单位制定“霸王制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人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所以,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长期利益,建议草案作出系列针对性规定。

  许多人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甚至还有一年签四次合同的现象。他们建议,草案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建议细

化工资报酬规定,将
社会保险
纳入劳动合同。

  很多人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他们认为草案目前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强烈要求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与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许多人表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目前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因此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受到肯定,具体标准范围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人提出,目前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建议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1年按1年计算。也有人建议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试用期问题多多,许多人建议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人建议废除见习期。他们强烈建议,在草案已经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见习期概念。

  有人建议取消有人建议保留,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意见分歧。

  目前的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缴纳保证金等。但征求意见的情况表明,对于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有待形成共识。

  不同用工形式收入差距大,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征求意见中,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为此,一些人表示,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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