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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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3:02 海峡都市报 | |||||||||
N据新华社电 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涉及了农民工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
《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 用人单位必须订立 并履行劳动合同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意见》还要求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必须确保工资 按时足额发放 《意见》强调,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