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没买成 定金要不要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3:02 海峡都市报 | |||||||||
N栏目主持 储白珊 王昱 林哲森 主持人:买房买车、预订婚宴,人们往往都会交一部分定金(注意,不是“订金”)。然而,你知道定金该怎么算吗?如果交易不成功,定金能否全额退回?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今天,两个案子当事人的遭遇,也许能让你明白“定金”的含义。
案例回放:2005年7月,福州的林女士和黄先生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林女士在福州市福新中路的一套单元房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先生,其中25万元是申报价,余款是装修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等购房成本转让价。签订合同的当天,黄先生交给林女士3万元定金,事后,黄先生却迟迟没有提供办手续用的相关证明,林女士一怒之下,将黄先生告上了法庭,认为黄先生不交出材料是违约行为,要求法院将黄先生事先交的定金判给自己。而黄先生则主张,不交材料是因为申报价格没弄清楚,并不是不遵守约定,林女士没有理由收走3万元定金,请求法院尽快促成交易。 福州市郑先生的遭遇也与定金有关,他和孙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作为购房方向孙女士交了2万元定金,但迟迟没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被孙女士告上法庭。与林女士遭遇不同的是,孙女士和郑先生因为申报价的问题争执不下,都要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 争议焦点:这两个案子当中,同为卖房方的林女士和孙女士都认为,买房一方不配合办手续是一种违约行为,自己有权没收定金。而同为买方,黄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认为没收定金没理由;而郑先生则要求解除合同,认为孙女士故意压低报价导致交易不成,是孙女士违约,应将定金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