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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份保险 车站净赚21.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3:0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郭光仪 通讯员 李金春 王坚

  本报讯 汽车站为保险公司搭售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每月支付给汽车站的保险代理费竟占实收保费的21.2%。昨日,记者从仙游县工商局获悉,经过近5个月的调查取证,太平洋人寿保险莆田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近日浮出水面。目前仙游县工商局拟对仙游县汽车站处以罚款,并将发函至保监会追究该保险公司的责任。据悉,仙游检察机关也已介入调查。

  3个月取证保险公司未出面

  据仙游县工商局有关人员介绍,2005年11月1日,有12位旅客向莆田市工商局投诉称,仙游县汽车站对跨地市的旅客销售太平洋人寿保险莆田公司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为1元,若旅客拒绝投保,汽车站售票员就以“站内规定”的名义强制搭售。

  在调查中,仙游县汽车站负责人表示,他们是根据总公司的文件精神,开展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日常的会议上向售票员传达了“投保自愿”及相关制度,不存在“强制搭售”的行为。

  但仙游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保险法》对汽车站的保险资质进行调查发现,汽车站只是出示了代理(兼业)许可证。今年2月,在执法人员的多次督促下,汽车站终于出示了经变更经营范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而在这持续3个月的调查取证中,太平洋人寿保险莆田公司人员始终未出面,执法人员敏感地察觉到仙游县汽车站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一种很密切的利益关系链。

  协议代理费8%实际支付至少20%

  执法人员依法查阅了车站与保险公司的财务来往账目,发现保险公司每月支付给仙游县汽车站的保险代理费都占了当月实收保费的21.2%,而在保险公司与该车站签订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代理费支付标准为实收保费的8%。但售票员称,代理费的10%归售票组长,再由组长分至他们手里,他每个月可收到100元。仙游县汽车站负责人也承认,实收保费的80%归保险公司,而20%归汽车站。

  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国家对代理费标准早有明确规定,其中,按照财政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代理费超过8%即定性为商业贿赂。

  据执法人员透露,至案发之日,仙游县汽车站累计收受太平洋人寿保险莆田公司保险代理费2.4万元,实收保费11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有关规定,涉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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