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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只能捐不能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4: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人体器官不准买卖,捐献者术前有权拒捐。昨天,卫生部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分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实行技术准入制

  在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方面,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

  同时,《规定》还明确限定,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捐献者手术前可以拒捐

  《规定》强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也将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专家称《规定》尚需细化

  中日友好

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主任医师表示,新规的出台表示人体器官移植将不再无据可依,“这是件好事,不过新规定还是太粗。”他表示,对于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认定,还需要更加细化,“比如医院进行过的移植手术的例数,大夫的职称、做移植手术的年数、做过的例数,最好能有明确规定,这样比较好。”

  他表示,在欧洲部分国家,对器官移植供体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因

车祸或者某些疾病导致脑死亡,但呼吸系统仍在工作等,这些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他说,“新规定在这些方面都没有详细规定,如果不出台一些相关细则,实施起来的难度是比较大的。”

  据新华社、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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