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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4: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今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您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地方买到变质商品,将有权依法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在旅途中,如果您发现导游满口“黄段子”,那么这个导游将受到处罚……这是正在制定中的《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今天下午,省政府将以议案形式,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
《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共分8章102条,涉及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委托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旅游从业人员管理、旅行社分社和门市部管理、出国(境)旅游管理、旅行社先行赔偿制度、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工资保障、旅游景区管理、旅游综合治理、旅游安全和旅游诚信制度建设等内容。

  草案关键词点击

  关键词·旅游经营

  运费增加游客有权拒付

  《条例草案》规定,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游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不得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强迫旅游者乘车、乘船,不得甩客、敲诈旅游者;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买到假货向旅行社索赔

  《条例草案》规定,旅游购物场所应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关键词·旅行社

  行程延误必须支付违约金

  《条例草案》规定,旅行社因自身过错导致旅游行程延误,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后,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并支付延误期间的食宿和其他必要

  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终止旅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返回集合地点,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例草案》还规定,我省相对固定经营的旅游线路及其市场价格由省价格、旅游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旅行社经营相对固定线路,应当将该线路的正常成本价格向省价格、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键词·导游

  导游不得讲“黄段子”

  《条例草案》规定,导游人员在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掺杂庸俗、封建和色情等不健康内容。《条例草案》还规定,旅行社应与导游、领队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

  关键词·投诉

  旅游投诉30日内应解决

  《条例草案》规定,对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旅游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对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旅游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日起30日内组织调解;有特殊情况的,经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0日调解;调解不成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告知双方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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