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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利益—百姓关注劳动合同法草案几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4:14 舜网-济南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截至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结果显示,老百姓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关注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反对。他们建议,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防止

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甚至还有一年签四次合同的现象。“许多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他们建议,草案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应该对试用期作针对性规定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为此,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有人认为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劳动者就能胜任,过长的试用期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有人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

  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中,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为此,一些人表示,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记者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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