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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器官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4:37 重庆晨报

  据中新社27日电据中国卫生部消息,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手术条件: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
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不符合伦理学不准移植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院未登记不得做移植

  《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术后随访:存活率不达标取消移植权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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