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枪手”最高罚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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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6:03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金蓉 实习生 韩晓放)考生请“枪手”饶幸过关而取得有关证书,后被发现的,注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昨日起在政府网上征求意见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对“枪手”设置了处罚条款。 60分钟后才能交卷
《条例》规定,考生在开考15分钟后不能进场,开考6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直至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因故造成考试开考时间推延的,由区县(自治县、市)考试办公室报请市考试办公室批准后,可以推延开考时间,但推延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雷同试卷成绩无效 雷同试卷,如何评分,到底该判零分,还是酌情给分,一直是评卷人员的困扰,没有依据。《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答卷雷同的,该科成绩无效。 书面通知考生成绩 高考结束后,何时公布成绩,一直以来,由招办灵活掌握,早一天晚一天无人追究。《条例》对包括高考在内的各种考试的成绩公布时间作了严格限定,即评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考生成绩。 当“枪手”最高罚五千 《条例》还规定了“枪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替人代考当“枪手”,由市考试办公室处以1000-5000元罚款。《条例》还规定,考生找人代考取得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考生可以申诉索赔 《条例》规定,考生对考试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申辩或者申诉或者复议申请,对考试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以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