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公助须“四独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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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6:26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明确规定,民办公助学校必须具备“四独立”,也就是必须达到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财务独立、逐步实现教师队伍独立,不能实现“四独立”或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将取消招生资格。 目前,沈阳已经按照“四独立”的原则,对民办公助学校分别提出了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四独立”的学校,将停止招生。
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李树森表示,“民办公助学校有两条出路,要么符合民办学校的条件达到‘四独立’,完全从公办学校脱离出来;如果没有条件达不到独立,就得归回到公办学校。” 省教育厅厅长张德祥曾说,我省“民办公助”的小学和初中必须落实“四独立”要求,不准以改制为名高收费。本报记者王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