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立规:人体器官严禁买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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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6:5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进行器官移植的医院必须具备人员、设备和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
专家解读 水平良莠不齐催生暂行规定 川大华西医院肾移植中心主任、四川省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卢一平主任参与了《暂行规定》制定。他透露,暂行规定经过3年时间讨论才出台。卢一平说,现实情况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水平良莠不齐,不少医院把做器官移植作为提升医院技术水平的标志。没有能力的医院请外来的专家做器官移植手术,由于医疗设备和人员水平跟不上,手术后不少病人死亡。这样既浪费医疗资源,又使病人的治疗得不到保证。(本报记者刘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