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执法须定期轮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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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6:53 新京报 | |||||||||
文化部规定执法人员每年业务学习不得少于40小时 本报讯(记者 王荟)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办法规定,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对于执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规定,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办法还明确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营业性演出活动;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艺术品经营活动;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该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4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5月15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