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确禁卖器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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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6:54 新京报 |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明确规定人体器官移植须经伦理认证 本报讯(记者 魏铭言)昨天,卫生部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买卖器官,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该《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移植器官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据了解,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卫生部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须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其相关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移植器官须经伦理委员会讨论 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需要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据了解,卫生部会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强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