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八类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7:4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3月27日讯 (记者邱大军)今天召开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提交会议的二次审议稿,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及单位和部门履职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明确了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同时,赋予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职权。

  据悉,该条例草案经审议修改后,有望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八类行为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八类行为:一、借录用、选拔工作人员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三、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政府项目投资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处置和物质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五、利用职权参与或者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六、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条件,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私利;七、包庇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八、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四个不得”

  条例草案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作了同样明确的规范,规定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不得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指定或者介绍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或者为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介绍与其职务有关的业务。

  举报有功人员将受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监察机关举报要求处理。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将受理、处理情况告知署名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中,有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以上经济活动。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