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百姓关注八大热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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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14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老百姓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建议扩大法律适用
有人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人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防止用人“霸王合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认为,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 关注劳动合同短期化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一年一签的做法很普遍。他们建议,草案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防止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 建议细化工资报酬 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反映,现在很多企业基本月工资非常低,到年底才按业绩或工作量以奖金或提成方式发放剩余的劳动报酬。为此,他们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 解约补偿金标准太低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人提出,目前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 试用期问题须重视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人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 派遣用工待遇不平等 有人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劳动力派遣出现了很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相比,活干得多,工资收入少,福利没保障。 “同工不同酬”问题严重 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中,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