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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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4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 (记者吴晶晶)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改革开放20多年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民进城务工已经转移了约2亿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目前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
农民工分布在我国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我国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没有从机制上彻底解决问题,前清后欠的问题还在发生。《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劳动安全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等方面,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针对劳动安全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意见》还要求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