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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引发医疗市场大整顿徐州市九里区以前有164家个体诊所,整顿后仅有15家合格诊所被重新注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44 检察日报

  在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一场医疗市场大整顿正在紧张进行,过去这个区共有164家个体诊所,目前只有15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体诊所得以留下,其他不合格的全部关门。而引燃这场风暴的导火索,是九里区卫生局原局长王庆君涉嫌贪污、受贿案的查处。3月21日,九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违规审批执业许可证 卫生局长被查

  2005年5月初,徐州市检察院接到了一封匿名举报信,称九里区卫生局局长王庆君违规审批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导致大批不符合条件的所谓“医生”纷纷持证上岗行医。根据徐州市检察院的指示,当年6月7日,九里区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

  这一查,办案检察官吃惊不小:王庆君自从2002年1月任九里区卫生局局长以来,一共审批发放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4家,其中只有少数几家符合设立条件。在众多档案材料中,检察官还发现为数不少的虚假材料。原来,王庆君曾经宣称:“只要有材料,我们就办,材料是真是假我们不问。”于是,不仅九里区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人争相托关系走后门前来办理执业许可证,甚至一些不是九里区的人员也纷纷跑来办证。

  检察官查明,王庆君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涉嫌贪污、受贿3万余元。

  检察建议 引发医疗市场整顿风暴

  办案中,检察官忧心忡忡。因为他们发现,在这些非法的个体诊所中,不仅硬件设施不达标,而且医生不具备行医资格、超出许可范围行医的情况也十分常见,一旦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这些个体诊所根本无力抢救。

  为此,2005年7月14日,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卫生局送达了一份《情况反映》,通报了王庆君违规审批发放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导致大量个体医疗机构非法执业的事实,并建议清理整顿医疗和医疗行政管理秩序。

  紧接着,徐州市九里区检察院也向九里区卫生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医疗市场的行政监管,对1997年以来个体医疗机构档案进行全面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并建议卫生局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限制权力过分集中。

  两份来自检察机关的文件在九里区卫生局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一场对个体医疗机构整顿清理的风暴在九里区全面展开。

  同年9月9日,九里区卫生局召开个体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动员大会,限定时间自查自纠。10月8日开始,由卫生局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开始对九里区的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全区164家个体诊所中,大多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过整改,截至目前,九里区卫生局对15家符合条件的个体诊所重新注册,对5家符合条件的新申请执业许可证的个体医疗机构予以注册。

  建立社区医疗机构 解决群众看病难

  在清理整顿个体医疗机构的同时,九里区卫生局也在改进和加强自己的工作。九里区卫生局新任局长张兆雷说,此次审批个体医疗机构,他们一改过去那种“医政科提供资料,局长签批”的“一支笔”做法,而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行政部门、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会审小组,三次会审后,再进行投票表决。

  九里区是徐州市城乡结合部的一个矿区,人口不多,何以会有164家个体诊所?除了九里区卫生局原局长王庆君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这一因素外,还有没有别的原因?一位姓程的72岁老人说,这里的群众收入较低,大医院看病贵,百姓看不起,所以只能到个体诊所。

  针对这个问题,张兆雷表示九里区卫生局的初步设想是:在区域内打破所有制界限,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站,整合企业医院资源,建立村卫生室,并补充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个体诊所,争取让群众看病不超过15分钟步行圈。同时,他们将按照上级的部署,下大力气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难题。

  王庆君为什么没被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

  徐州市九里区卫生局原局长王庆君是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追究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九里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而王庆君虽然违法审批了64家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形成潜在的巨大威胁,但是由于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实际后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的6种情形,因此检察机关对他的这种行为不能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对此,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谢磊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明确要求要有现实的危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事实上就对置他人生命、公众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于严重危险状态的行为,不能定为犯罪行为而进行处罚,这不利于发挥《刑法》保障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功效。刑事立法不仅应当规定滥用职权造成犯罪实害结果的犯罪构成,而且应当确定造成公共安全损害危险的可罚性,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王庆君案实际上为完善刑事立法、更好地打击渎职犯罪,做了一个生动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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