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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新规捐赠者随时能反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46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徐杨实习生于杰】昨天,卫生部正式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将被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没有取得器官移植资格的医院在某些特殊情况在为了挽救患者生命也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全国知名肝移植专家、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常委、天津市器官移植学会主任委员、一中心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沈中阳教授对此表示,与去年年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公布的规定更严格,也更人性化,最终受益的无疑是患者。

  根据新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

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技术准入。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专家对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必须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该规定指出,如果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的三级综合医院虽然没有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但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而且又同时出现三种特殊情况:供移植的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供移植的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患者病情危重。在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规定还明确,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每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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