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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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46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阮津)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来访群众,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落实“三个百分之百”工作要求,及时、有针对性地解决来访群众反映的重大、疑难涉检信访问题,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制度》,实行检察长接待日预约接待来访人制度。另外,检察长接待日时间亦由每月16日上午改为每月20日上午。该制度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制度》规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实行预约接待来访人制度。来访人员须在每月检察长接待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到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进行预约登记,填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对预约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接访对象,于接待日前通知预约来访人。 该《制度》对检察长接待案件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即举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重大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线索的案件,或多次举报而未查处的案件;控告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社会影响大、办理难度大、久拖不决,需检察长协调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重大集体访、告急访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接待的来访案件。 该《制度》还规定,检察长接待过的同一信访问题,不再安排预约重复接待;正在检察机关办理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安排检察长预约接待,从而使重大、疑难涉检信访问题能够尽快反映给检察长,及时加以解决。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调整为每月20日上午,遇节假日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接待地点仍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