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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站所职务犯罪出现新特征——小人物腐败从单干转向集体作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8:48 检察日报

  ●单位内部制度在完善,个人作案变得困难起来

  ●认为法不责众,集体腐败风险小

  ●有人开始不愿参加,但“小气候”让其改变初衷

  

基层站所职务犯罪出现新特征——小人物腐败从单干转向集体作案
基层站所职务犯罪出现新特征——小人物腐败从单干转向集体作案

  对小人物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击与预防“两手抓”

  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是出纳、会计、业务员、仓库保管员等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位置虽不显赫,但却拥有或管钱、或管物这样具体的“事权”。在很多人眼中,他们只是“小人物”。当前,由于各单位内部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小人物”想通过个人力量获取非法利益变得困难起来,于是,贪图小利的共同目标使一些人联合起来,走上集体腐败的犯罪道路。近几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小人物”集体腐败案就占有一定比例。

  1 储蓄所6名员工集体挪用公款炒汇

  “小人物”手中的权力不大,所以想利用个人权力获取非法利益并不容易。但是,一旦形成集体犯罪,单位规章、领导同事之间的监督制约就会形同虚设。

  中国银行北京市某储蓄所正常营业前的一笔业务牵出一起集体挪用公款案。海淀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这起案件的发现很偶然。上级银行纪检部门在对该储蓄所的业务进行核查时发现,有一笔存款业务是在早上8点30分进行的,而该所上班时间是9点。银行还没有开门怎么会有人存款?经过对这笔资金的流向进行详细追查,这起作案时间长达9个月,挪用公款人民币2600余万元、美元595万余元的集体挪用公款炒汇案浮出水面。

  该储蓄所共有6名员工,全是女性。她们每人负责银行工作的一部分,相互之间可以制约。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人不参与,就不会发展成这样的大案。但是,该所几名员工私人关系密切,虽然复核员在每天的复核中都发现有同事在挪用公款炒汇,所长也知道,但她们都没有制止。相反,见同事挪用公款炒汇获利,其他人非常羡慕,于是也参加进来。从此,在这家储蓄所里,挪用公款炒汇成了每天必做的事,而且不用再避讳什么。她们利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的一个过渡性账户,任意调拨银行资金,进行虚存实取操作,即在没有任何款项存入的情况下,通过该账户转存入正常客户账户一笔资金,再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外汇买卖,赚取汇差。每天营业前,当班的几名储蓄员会挪用公款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提供给汇贩子。下班前,再由汇贩子提供大量美元现金以保证她们把挪用的公款还回银行平账。由于是集体犯罪,所以银行正常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且,以银行正常的财务督察手段,根本无法发现这种犯罪行为。

  挪用了这么多公款,6名女员工只挣了几万元,大量的利润被汇贩子拿走了。“但是,直到被判刑,几名储蓄员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带来的严重隐患。她们认为,自己仅仅是把银行的资金借用了一下,并没有实际把公款挪用出来,而且当天就归还了,怎么就犯罪了呢?其实,后果非常严重。一旦汇贩子携款潜逃,那么,国家的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办案检察官说:“在该案侦破过程中,我们发现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虽然他们用制度进行了保障,但互有监督制约作用的员工集体作案时,制度就成了一纸空文,系统上的漏洞就被利用。因此,只有解决系统上存在的漏洞,银行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2 集体决定变异成集体私分国资

  “小人物”的犯罪动机往往很简单,就是想“占公家便宜、多挣些钱贴补家用”,并没有意识到会违法犯罪。

  海淀区某林业站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该林业站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只有顾某等三人,分别是站长、会计及出纳。他们收入不高,工作比较辛苦。国家给林业站的拨款很少,但允许林业站有自营收入,如林木移植、作价等,原本这些收入也不多,因此,上级部门对此未作上缴规定,而是留在林业站以补充经费不足。

  随着海淀区土地开发项目的增多,林业站的工作强度越来越大,自营收入随之有了大幅增加。顾某等三人认为,这些收入是他们辛苦劳动赚来的,应该归他们自己所有。看到很多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他们也想提高自己的福利待遇。开始,他们只是购买养老性质的商业保险。其后5年间,随着林业站的收入不断增加,他们三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数额也大量增加。购买保险的数额和种类三人集体决定,在本人不能购买某些险种的情况下,三人就为家属购买,以保证数额相当。在不断动用公款为自己购买保险的同时,他们还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如春节补助、医药补贴、福利分房等等。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顾某等三人以增加职工福利为名,用250万元公款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12种商业保险共59份。1999年至2002年5月,三人又以单位名义,用公款9万余元支付保险金及个人所得税。案发后,三人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回。但他们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这是法不责众的心理在作怪。顾某等人认为,这些钱是他们的劳动所得,而且如何分配是三人集体决定的。如果上级知道了,最严重的不过就是把钱退回来和接受处分,根本没想到这种行为是犯罪。其实,随着林业站自营收入的增多,上级机关应该及时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而不应该留在林业站,给集体腐败留下隐患。

  3 迫于环境压力参与集体腐败

  明知道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自己不参加,除了会危及自己的工作,还会显得格格不入。最终,在贪欲的驱动下,有些人由被动变为主动。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处的“小人物”集体腐败案件中,就有这样的案例——

  2004年1月至11月,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某供应站站长陈某,利用负责该站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并伙同车某等8人,采用重瓶导空瓶的手段,将液化气罐重瓶中的部分液化气导入空瓶,形成新的重瓶后出售。在此过程中,37万余元非法所得均被陈某等9人占为己有。2005年4月7日,陈某被抓获;同年4月14日至5月26日,车某等8人先后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在这起案件中,屈某就是从被迫到主动参与到犯罪行为中的。当站长陈某开始教唆他导气时,他意识到这是非法行为,特别是坑害普通老百姓,但站长告诉他不愿意干就调走。屈某知道,作为一名普通职工,自己如果不参与,恐怕连工作都没有了,而且和其他人相比,还显得格格不入。于是,屈某也开始参与导气。随着额外收入的增加,他尝到了甜头,开始觉得自己最初的想法太傻了,此时,自觉自愿犯罪便成了必然趋势。

  4 金钱的诱惑使小人物同流合污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负责人谭凯介绍说:“‘小人物’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金钱缺乏正确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因此,看到别人占公家便宜,首先是羡慕,进而参与进来,而不是去阻止。或者,当初不愿意参加,尝到甜头后,主动参与,比如前面提到的屈某。所以,在金钱的诱惑下,这类人比较容易产生共鸣,进而形成集体腐败。”

  谭凯认为,要想遏制此类“小人物”犯罪,首先是切实提高这些人的法律素质,开展可行而简单明了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用真实案例对他们进行感性教育。同时,对他们进行正确的价值观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在单位中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其次,要切实关注这部分人的生活状况,做好医疗保险、退休保障等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此外,还应当建立补助基金制度,对于确有困难或者遇有灾祸、疾病的低收入职工给予补助,让他们体会到集体的温暖。只有生活有了切实保障,他们才能从根本上抵御金钱的诱惑。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严格规章制度的执行。当前,各单位都比较注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也非常严密,但在执行时却出现了疏漏或根本没有执行到位。因此,制度完善了,还要在落实上狠下功夫。 (图片摄影:侯晶婧)

  

基层站所职务犯罪出现新特征——小人物腐败从单干转向集体作案

  

基层站所职务犯罪出现新特征——小人物腐败从单干转向集体作案

  张浩/漫画

  专家访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认为

  职务犯罪亚文化颠倒人的是非观念

  “小人物”腐败为什么会出现从单干到集体作案的趋势?怎样才能遏制这类腐败现象的发生?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京平。

  黄京平认为,共同的逐利心理使“小人物”腐败出现了从单干到集体作案的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的加大使一些收入较低的人心理失衡,萌发了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欲望。这种心态可能会在某一个群体里共同存在,就使利用制度漏洞实施共同犯罪成了可能。只要条件具备,集体腐败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集体腐败的发生,说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职务犯罪“亚文化”。黄京平说,职务犯罪“亚文化”是一种反主流文化,它的价值观与主流文化相背离,可怕之处在于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一旦它在一个群体里成了主流文化,危害后果非常惊人。因为,它颠倒了人们的是非观念,谋取私利在这里成了非常自然的事,正直的人反倒成为另类。而且,这类犯罪人普遍认为,集体犯罪法不责众,如果这种思想占了上风,犯罪人就会产生心理庇护,对自己的行为持无所谓态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直接导致了集体腐败的发生。

  黄京平认为,要想遏制此类腐败现象,一方面,需要基层单位的干部职工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并保证其落实。还有一点,基层单位发生了集体腐败,它的上级机关或者负有监督责任的机关,监督不力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制只有真正落到实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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